历史遗迹旅游资源开发的原则
加强旅游文化建设对旅游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民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旅游已经成为当下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历史遗迹旅游资源开发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依法保护的原则
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的利用首先应该是建立在遗址得到充分保护的基础之上的,任何不利于保护而损害遗址的利用措施都是不允许的。在开发过程中,应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文物保护法规,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文物保护方针。切实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完善各项保护措施,保证旅游资源的持续利用。
(二)系统规划、科学开发的原则
总揽全局,统筹兼顾,适度超前,服从于省、市、区的总体规划,与邻近地区相呼应,兼顾社会效益与民生工程。实行遗址区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全面保护与局部开发相结合、遗址开发管理措施与旅游景观建设技术措施相结合、非物质文化旅游开发与生态旅游开发相结合、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组合与遗址区整体经济发展相结合、近期开发与远期开发相结合。重点突出近期实施项目,合理规划中远期项目。搞好重点景区景点的配套,提高综合接待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实现对历史遗址的系统开发、科学开发和动态连续性开发,促进区域旅游开发建设的滚动发展。
(三)恢复原有人文环境的原则
依据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将遗址本体保护、历史环境修复、生态环境建设融为一体。在不干涉遗址遗迹本体的前提下,保证原真性及完整性,要尽可能减少对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本体的干预,保护文物本体的真实性,保护文物及其环境的完整性。营建改善与遗址类旅游资源相协调的良好的生态、环境、景观,保存和恢复遗址原有的历史人文环境和自然风貌,充分发掘历史遗址的内涵,最大限度地展示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所蕴藏着的历史人文价值,为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原则
我国的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类型各异,既有居住遗址、工业遗址、军事商贸遗址,又有水利工程及近代革命遗址。从发展来看也很不平衡,有的发展得比较早,有的仍处于起步甚至完全的保护阶段。类型不一样,开发所展示的文化内涵、外在表现就不尽相同;所处的阶段不同,开发的目标和任务也不同。开发过程中,在充分考虑各类遗址及遗迹的分布、保存现状及文化属性的基础上,对于起步阶段的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开发的目标和任务是吸引更多的游人来观光消费;对发展较早的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开发的目标和任务是提高展示效果完善形象品牌塑造宣传及管理措施。
(五)体验旅游开发原则
体验旅游是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在现代社会高度发展、人们学识层次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对遗址类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应仅仅停留在建博物馆、导游解说的层次上,而应通过发掘遗址文化内涵,使游客融入遗址,增加游客参与的程度,提高资源的吸引力。如河北冉庄地道战遗址,在新的保护规划方案中,将建成以展示地道战革命历史文化为主题,综合参观、体验活动、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综合活动区。游客们在这里可以看展览,了解地道战的历史;钻地道,参观抗战民居,吃抗战饭,看抗战电影,甚至可以亲自打一场“地道战”,真实体验抗战时期的战斗生活。而在工业遗址或作坊遗址开发中,可以让游客亲自体验制作产品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