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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志伟:海关规范寄递式跨境包裹 禁拆分入境快件
2016-01-20 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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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指出,该新规主要目的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寄递物品的监管,并表示将禁止采取拆分形式申报快件。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近年来,有部分企业将应交税的大批“海淘”货物以分拆称多个免税额以下的物品快递进口到国内从而“逃避”了相关的税收款项。而这次《意见》中,海关总署立法明确规定,进境快件自进境起至收件人签收时止,出境快件自收件起至出境止,应当使用同一份专用分运单,不得拆分、合并。
此外,该《意见》还规定,快递企业将不得从事为其他企业揽收、承运的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这或将对跨境物流服务商产生一定的影响。
而对于个人物品委托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意见》指出寄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的收寄件人可以委托寄递企业或者委托其他自然人向海关申报并且办理相关手续。收寄件人委托寄递企业办理海关手续的,应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海关手续,但不需要交验收寄件人身份证明原件。收寄件人委托其他自然人办理海关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委托人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若个人邮递物品进出境时,当邮政企业已经向海关提交完整、有效的电子数据,邮递物品发递单显示的物品价值在海关规定的限值以内,并且不需要提供许可证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海关可以在验核邮政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后直接办理征免税、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
实际上,相关人士称,这次《意见》出台,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规范寄递式跨境电商包裹。《意见》中也强调,寄递进出境货物、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货物、物品均适用于该新法规,而该《意见》中没有规定的,均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货物以及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货物、物品的相关规定办理。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5)
第二章 寄递企业监管(6-23)
第一节 一般规定(6-13)
第二节 快递企业监管(15-21)
第三节 邮政企业监管(22-24)
第三章 寄递货物、物品监管场所管理(25-29)
第四章 寄递货物、物品监管(30-56)
第一节 一般规定(30-32)
第二节 寄递企业申报(33-39)
第三节 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40-49)
第四节 海关查验、审核与税款缴纳(50-56)
第五章 附则(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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