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目的
为监督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或减少因违约或纠纷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协议在履行中出现的违约、无法履约和延迟履约等行为的处理。
第3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实施追踪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4条 合同到期时,应及时与对方办理相关清结手续,了结权利义务关系。
第5条 合同到期无法履行的处理
1.因合同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处理。
2.因合同无法履行,对公司造成大的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6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成立或指定独立的合同协议审查部门,确保合同有效履行。
第7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
第8条 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9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审核程序与合同协议订立前的审核程序相同,解除合同还应当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10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11条 本制度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12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