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克实博士
暂时性差异一览表
序号 | 暂时性差异项目 | 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原因 |
1 |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 (1)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坏账准备;(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3)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税法允许分期确认收入而会计可能一次性也可能分期确认收入,而且实质上构成融资性质的要按公允价值计量。 |
2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
3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但由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故无需作纳税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
4 | 长期股权投资 | 在成本法核算下,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应首先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本期应当冲减的投资成本;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 在权益法下,投资日投资成本小于目标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认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
5 | 贷款 | 呆账准备计提比例若与税法规定扣除的比例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
6 | 存货 | (1)存货减值准备(含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2)建造合同资产(建造时间超过12个月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开发产品等),因会计资本化利息大于税法资本化利息,导致会计基础大于税法基础。 |
7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一次还本付息的投资,其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 |
8 | 商誉 | 商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产生;商誉不得摊销,但可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外购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公司清算时一次性扣除。 |
9 | 固定资产 | (1)弃置费、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等因素导致不同年度的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作为其计税基础;由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不同,导致折旧期间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也不同;(3)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4)应当资本化的借款,如果是向非金融部门取得,并且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则固定资产的原价大于计税基础;(5)2007年12月31日前内资的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会计基础按开发产品账面价值结转;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类似业务不再视同销售处理。 |
续表
序号 | 暂时性差异项目 | 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原因 |
10 | 投资性房地产 |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2)成本计量模式下,不同年度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
11 | 在建工程 |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得扣除。 |
12 | 无形资产 | (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但税法可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扣除;(3)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会计基础的150%确认;(4)企业购买的软件最短可按两年期限扣除。 |
13 | 开办费 | 2007年12月31日前仍未扣除的开办费,在剩余的年限内继续扣除,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剩余年限内结转;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试生产、试营业的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计算所得税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
14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 成本模式核算下,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而税法要求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
15 | 以改组方式 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 免税改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计税基础仍按原计税基础(历史成本)结转。 |
16 |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 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
17 | 汇兑损益 | 2007年度汇兑损益(收益、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不确认所得,在2007年汇缴时已作纳税调整的,在实际处置或结算的年度,需作相反方向的调整。 |
18 | 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 预收账款 | (1)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不能清偿或不需清偿的部分,应并入所得征税,实际支付时纳税调减;(2)逾期包装物押金或超过12个月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所得征税,实际支付时纳税调减。 |
19 | 预计负债 | 除另有规定者外,预计负债在实际发生时扣除。 |
20 | 应付职工薪酬 |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非货币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计算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放数据实扣除;(2)提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 |
21 | 预收账款 |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作为负债处理,但税法规定应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并入当期所得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后实际结转收入时,作纳税调减处理。 |
22 | 广告与宣传费 | (1)2007年年底前新办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与宣传费,可结转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2)从2008年起,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与宣传费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 |
23 | 业务招待费 | 2007年年底前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结转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 |
续表
序号 | 暂时性差异项目 | 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原因 |
24 | 职工福利费 |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非上市公司2007年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福利费余额结转以后年度使用,余额用完后,据实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2007年应予扣除的金额与实际列入损益的差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金额在以后年度实际使用时,会计上据实列支,但不得重复扣除,应予调增所得。 |
25 | 职工教育经费 | 从2008年起,企业每一年度计提并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26 | 股份支付 |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资产负债表日计提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税法将其作为负债处理,在实际行权时扣除。 |
27 | 股权转让或清算损失 | 股权转让或清算损失,会计上列入当期损益;税法将其作为一项负债(递延收益)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
28 | 股权转让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29 | 非现金资产投资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30 | 债务重组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31 | 接受捐赠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32 | 弥补亏损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续表
序号 | 暂时性差异项目 | 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原因 |
33 | 专用设备投资 税额抵免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34 | 创业投资额 所得额抵免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