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规定周科荣老师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对于发票的管理规定,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票购入严格遵循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相关政策,由财务部派专人去税务局购票。
第三条 公司发票只允许本公司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转借、转让、代开、买卖、伪造、涂改、撕毁、挖补、拆本和单联填写发票。
第四条 经办人开具发票,须在财务部开票申请簿上按要求登记,并附上相关合同和收款情况。收款情况以财务收款记录为准。
第五条 财务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前须仔细核对经办人在开票申请簿上所做登记与经办人提供的合同、收款情况,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具发票,并盖发票印章。
第六条 发票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等。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
第七条 当发票因开列错误发生废票时,须完整保存作废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八条 当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时,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第九条 发票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若发票丢失,须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第十条 公司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