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质量,统一概预算的编制规范,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阶段编制预算。
第3条 一个工程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设计时,各设计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概算,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编总概算,并协调统一概算的编制原则、依据。
第4条 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可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1.编制固定资产计划;
2.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投资;
3.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合同;
4.控制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贷款;
5.施工图设计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的经济合理性。
第5条 施工图预算经批准后,可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1.确定工程预算造价;
2.编制招标标底;
3.实行投资包干;
4.办理工程结算。
第6条 概预算编制要求
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反映施工条件、正确确定工程造价。
第2章 概预算文件编制
第7条 设计概预算文件构成
1.编制说明。
2.建设项目总概预算书。
3.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
4.单位工程概预算书。
5.其他工程费用概预算书。
第8条 设计概预算的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说明建设项目的性质(新建、扩建、技改)、地理位置、建设规模、所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文号、总投资。
2.编制依据。说明所编概预算采用的定额、指标、工人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设备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的年份、文件、规定。
3.投资分析。进行以工程费用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和以工程项目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
4.主要材料分析。列出钢材、木材、水泥用量表。
第9条 总概预算书是确定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全部建设费用总投资的文件。总概预算书中包括的费用主要由各单项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用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单项工程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场地准备项目,一般包括场地准备、场地平整以及防洪工程等;
(2)主要生产项目,一般包括生产工艺线上直接进行产品生产的工程项目(主要生产项目的内容,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及设计要求安排);
(3)辅助生产及服务性工程项目,一般包括机、电修理车间、材料库、备品备件库、化验室、环保监测站、火药加工室、火药库、雷管库、办公室及行政用车库等;
(4)电气动力工程项目,一般包括总降压变电所、配电站、供电线路、余热发电站、空气压缩机站、压缩空气管道等;
(5)运输及通信工程项目,一般包括铁路、公路、码头、竖井平洞、机车库、生产用汽车库、电话站、广播站、通信线路等;
(6)给排水及热力工程项目,一般包括生产、生活及消防给排水管网、水泵站、水池、水塔、锅炉房及热力管网等;
(7)场地整理及美化工程项目,一般包括围墙及大门、绿化、美化、道路等;
(8)住宅及文化福利工程项目,按建设单位需要建设的宿舍、食堂、商店、俱乐部、图书馆、医院、托儿所、浴室、子弟公司及相应的公用设施等;
(9)厂外工程项目,一般指投产后产权及管理均不属建设单位的厂外工程,如厂外公路、铁路、输电线路及通信线路等。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和整个建设项目有关而不是和某一单项工程有关的工程费用,一般包括与土地征用相关的各项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研究试验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勘察设计费、供电补贴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3.基本预备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工程量增减、设备改型、材料代用等费用;
(2)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产生的费用;
(3)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而增加的费用。
第10条 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是确定各个生产车间、独立建筑物等单项工程建设费用的文件。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由下面各个单位的工程概预算书汇集而成。
第11条 单位工程概预算书,是确定各个建筑安装单位工程建设费用的文件。单位工程概预算书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组成。
第3章 概算编制
第12条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书由以下内容组成:
1.封面、签署页及目录;
2.编制说明;
3.总概算表;
4.前期工程费概算表;
5.单项(位)工程概算表;
6.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概算表;
7.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表;
8.分年度投资汇总表;
9.资金供应量汇总表;
10.工程主要工程量表;
11.工程主要设备表;
12.工程主要材料表。
第13条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由静态和动态费用两部分组成。
1.静态费用由建设项目基期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静态部分组成。
(1)前期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建设场地平整、竖向布置、土石方工程及建设项目开工实施所需的场外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管线引接、修建的工程费。
(2)建筑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室内供水、排污、供热、卫生、电气、燃气、通风空调、弱电等设备及管线安装工程费;各类设备基础、地沟、水池、冷却塔、烟囱烟道、水塔、栈桥、管架、挡土墙、围墙、厂区道路、绿化等工程费;铁路专用线、厂外道路、站场、码头等工程费。
(3)安装工程费,是指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公用等单项工程中需要安装的工艺、电气、自动控制、运输、供热、制冷等设备及装置的安装工程费;各种工艺、管道安装及衬里、防腐、保温等工程费;供电、通信、自控等管线的安装工程费。
(4)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是指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需要安装及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及其必要的备品备件购置费;为保证投产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工卡具模具、器具及生产家具等购置费。
①国内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原价、设备成套服务费、运杂费等费用组成。
②进口设备购置费由到岸价及关税、消费税、增值税、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车辆购置附加税、国内运杂费等费用组成。
(5)工程建设其他费,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各类必须列入工程造价的费用。其静态部分包括土地征用及各种补偿、补助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使用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保险费、工程监理费、供电补贴费、生产准备费、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水资源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施工机构迁移费、联合试运转费、基本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等。
2.动态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期内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动态部分及新开征税费组成。
(1)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动态部分包括价差调整预备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2)新开征税费,是指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必须列入工程造价,在建设期内发生的新增税费。
第14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工程项目表、设备表、材料表、结构特征一览表)和本部门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及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第15条 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要求
1.主要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平剖面图纸(附钢筋表)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定额或综合预算定额进行编制。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可根据建筑结构特征一览表、材料表,套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以米、平方米、立方米、座为单位进行编制。
2.主要安装工程项目的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平、产、剖面图纸,设备表,材料表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进行编制。一般安装工程项目概算,可根据设备表、材料表套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进行编制。在无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综合预算定额或造价指标的情况下,可根据设计深度的不同,酌情增加零星工程费用,但不能超过直接费用的 %。
所有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概算,均需编出钢材、木材、水泥三材用量表。
第16条 设备购置费的编制。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由交货地起运至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现场堆放地为止的全部费用,由设备原价(出厂价)、设备运杂费组成。
第17条 设计概算的审核、审批
设计概算书应随同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初步设计审批办法,由本公司的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设计单位必须如实地向审批部门反映概算的编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提供有关计算基础资料。
第18条 公司应根据批准的概算合理安排使用投资,切实控制好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对概算的执行全面负责。
第19条 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如必须突破初步设计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本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审批。
第4章 预算编制
第20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图纸(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要有钢筋表)、材料表、设备表和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预算定额和各项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第21条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根据预算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及施工图、材料表、设备表等有关设计文件,综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2.定额的套用应与分项工程的特征、内容相匹配。若定额的内容、规定与分项工程的特征有差异时,套用定额可进行适当的调整换算;若无定额可套时,可编制补充定额。所编补充定额应报定额站备案。
3.套用定额或单位估价表时,若定额基价或单位估价表单价,与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同类人工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有出入时,应进行价差调整,调整到与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同类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相一致。套用地区定额时,按地区规定的价差系数调整;套用专业定额时,按定额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第22条 单位工程预算的内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
1.直接费的确定
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组成。
(1)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①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②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如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6个月以内)、产、婚、丧及其他法定假期的工资;徒工服装补助费等。
③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④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保健费和防暑降温费。
(2)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材料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3)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拆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其他机械费。施工机械台班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人工费、施工运输机械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等。
(4)其他直接费的确定。其他直接费是指概预算定额中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包括:
①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②夜间施工增加费;
③流动施工津贴;
④因场地窄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
⑤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⑥检验试验费;
⑦矿山工程施工增加费;
⑧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5)直接费中的人工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按工程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计算。直接费中的其他直接费,执行专业部定额的,按专业部的规定计算;执行工程所在省、市、地区定额的,按工程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计算。
2.间接费的确定
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用组成。
(1)施工管理费
①工作人员的工资,指施工企业的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煤粮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不包括由材料采购保管费支付的人员的工资及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②工作人员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工作人员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③工作人员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④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⑤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⑥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车船使用税。
⑦固定资产使用费,指行政管理部门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⑧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指行政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⑨利息,指施工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⑩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费用包括支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预算定额编制及管理经费、定额测定费、支付临时工管理费、民兵训练费、经有权部门批准应由企业负担的企业性上级管理费(没有规定的不列)、印花税等。
(2)其他间接费
①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临时设施费用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②基本劳动保险基金,主要是指建设单位向相关行业主管机构交纳的施工企业员工的离、退休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价格补贴、交通费补贴、书报费、洗理费、退职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个月以上病伤假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用等。
间接费的计取实行与直接法的计取相配套的原则,即凡采用中央各专业部颁发的定额直接法的工程,套用中央各专业部颁发的法用定额;凡采用各地区颁发的定额直接法的工程,套用地区颁发的法用定额。
3.计划利润的确定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23条 税金的确定。
税金包括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5章 附则
第24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25条 本制度配套办法由财务部会同企业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26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