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年轻学生看了笔者去年的一篇专栏《民间借贷税问题》后咨询:去年下半年,他所供职的民企,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但被拒。去其他非金融机构一打听,利率可达银行基本贷款利率的4倍,有的甚至更高。后来经过内部调查,部分员工比较看好企业的前景,愿意借钱给企业,利率只需比银行基础利率略高一些即可。企业立即就找律师帮助拟定了借款协议,并从员工中筹集到数百万的借款,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
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息9.6%,先用后付,每半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的利息与本金一同归还。现在到了支付第一期借款利息的时间,企业也准备好了资金,但是这笔利息支付后,企业用什么凭证做账?这笔利息支付给员工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代扣代缴,那么税率是多少?支付给员工的这笔利息,是否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中小型企业没有太多的资产,民营企业的老板由于喜欢将企业盈利转到个人口袋,更是缺少可以向银行贷款担保用的抵押物,因此,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很多企业就开始了民间借贷之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路就是向企业员工借款,这就涉及到很多的税务问题,我们来一一了解。
企业向员工借款,收到借款时,可以以借款协议、借款收据、银行入账单等单据为凭证,登记做账。
支付利息的时候,不能凭员工手写的收据直接入账,需要持借款协议、双方证件等去当地地税机关申请税务局代开的资金使用费的发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但具体的发票内容根据当地地税局的规定,但是一定得去地税机关开发票,否则企业是不能用来做账的。
在凭发票支付利息时,还需要代扣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这笔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和员工工资合并扣个税,需要单独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由于该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员工,因此企业需将税单原件交还给员工本人保存,而代扣代缴税款以税单复印件入账。
由于借款是用来企业购买生产设备和采购原材料,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因此这笔借款的利息原则上可以作为企业成本,但是否全额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经证明: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符合以上两点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员工借款期限为2年,则企业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银行2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超过部分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