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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策:进口产品在项目评审时如何判定的?
2016-01-20 8321

这是所有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进口产品贸易商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实际上,外资企业的产品是不能与政府采购中的进口产品划等号的。财库〔2007〕119号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从定义上看,政府采购所要管制的进口产品是指在境外生产的产品,换句话说,如果外资企业在国内建了生产厂,所生产的产品就算国产产品。以德国大众集团举例,途锐汽车是德国生产并整车进口到中国的,所以属进口产品,但朗逸汽车是上海大众生产的,所以属国产产品(即使里面全是原产德国的配件也不管)。


说句题外话,阁策老师觉得,政策这么制定体现的是政府发展制造业的思路:“只要你外资企业来中国建厂搞生产,创造就业,上缴税收,我就算你是国产产品。”但其实从资本的角度讲,这种合资厂的大部分利润还是被外国人拿走了,并没有留在中国。着眼于长远,政府采购更应该倾斜的是中国人控股的企业、是中国的民族品牌。当然,这个问题相信英明的决策者们会有更通盘的考虑。


言归正传,接着讨论进口产品在项目评审时的判定问题。一般来讲,如果投标产品的品牌是外国品牌,评审专家就会要求提供制造商在国内生产的证明,文章就出在这个生产地证明上。从操作的严谨性上讲,生产地证明必须能够证明所投标产品是在这个基地生产的,才算数。但实际上,这种产地证明大多数情况下很模糊,判断不出投标产品是不是这个生产基地所生产,这到底是制造商粗心大意还是有意为之,就不好说了,反正就是把难题抛给评审专家了。


虽说模糊,但评审专家一般都会认可,若真要是不认可的话,是存在冤杀好人的风险的,一旦冤杀意味着可能会被供应商投诉,这也是评审专家不愿意看到的。而且,政府采购本身也是默认供应商都是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的。除非评审专家清楚的知道(一般很难)制造商的投标型号肯定不在国内生产,例如: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都不生产途锐这种车型,如果投标产品是途锐,即使开了一个国内生产地证明,也会判为提供虚假证明,不但中不了标,还要面临被重罚,所以,这种情况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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